
《關于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明確提出各地要將本行政區域劃分為若干環境網格,逐一明確監管責任人,落實監管方案。具體到基層環保部門,金鵬信息專家建議,推行環境網格化監管應做如下到4個方面。
一、細化監管區域與監管企業
1、環保部門要按照執法全覆蓋、監管無盲點的管理要求,細化監管區域。對本行政區域應按鎮村劃定若干單元網格,明確責任單位和監管人員,實行封閉式環境管理。
2、要按把握重點、突出效能的管理原則,細化監管企業。根據劃定的單元網格,摸清重點污染源、一般污染源數量以及環境信訪等底數,在公平合理的前提下,定崗定位,確定排污企業的主管人員和協管人員。
二、細化監管任務
根據《環境監察辦法》的相關規定,細化環境監察人員的工作任務,細化環境監管職責。具體包括按規定落實、完成各項環境監察工作任務,完成現場環境監察頻次,查處環境違法行為,及時調查處理信訪糾紛案件,在規范程序的前提下足額征收排污費等工作。
三、細化環境管理制度
1、實行差別化管理制度
根據污染源企業的環境安全隱患程度、污染物排放狀況、環境信訪數量等情況,實行分類、分級監管,對重點排污企業應加大監管頻次,強化監管力度。
2、實行臺賬動態管理制度
對轄區所有污染源企業建立基本信息、污染源排放、環境違法行為等臺賬,實行動態管理,定期更新。實行污染源動態管理,有利于掌握污染源底數,有效控制環境敏感區域、環境風險隱患點的環境隱患。
3、實行交叉互查管理制度
結合上級環保部門的各項專項行動,組織環境監察人員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交叉互查活動,以此提升監管人員的業務水平和工作能力。
4、完善獎懲制度
對于敢于嚴格執法、依法嚴查嚴處環境違法案件的監察人員,要給予鼓勵,優先考慮評先創優;對于執法不嚴,甚至包庇、縱容環境違法行為的監察人員,要對其追究責任。
四、細化責任追究
1、對網格片區內應當監管而未監管到位或失查,導致發生環境污染事故的;
2、超越、濫用法定職權或自由裁量明顯不當的;違反法定程序的;
3、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包庇的;
4、依法應當現場作出責令整改決定而未作出的;
5、對超標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環境事故以及不落實生態保護措施造成生態破壞等行為,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未及時查處的;
6、違法查封、扣押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設施、設備的;
7、環境信訪調處不及時,未按規定期限辦理結束的;
8、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排污費核定中弄虛作假,未如實征收排污費等行為,要細化責任追究范圍和追究方式,明確主管人員和協管人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