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社會治理體制改革創新的話語背景之下,城市網格化管理獲得了政府行政系統的青睞,成為中國城市基層社會治理領域日漸流行的模式。毫無疑問,“網格化”管理運用科層理念和全新的治理技術,在打造“智慧城市”、創新社會治理體制以及城市管理服務規范化等方面發揮了特殊的功用,值得肯定。但這并不意味著網格化在日趨復雜的城市管理領域可以無條件地收到“一網就靈”的效果。城市管理網格化模式要想真正深度地嵌入城市基層社會,還必須克服一些局限。
一、網格運行成本及其持久性
網格化管理啟動于社會群體性事件和個人極端事件頻發的社會轉型期,因而它的提出及運行實際上依托于網絡技術和科層治理技術、是一種以權責明晰劃分和監督考評為制度保障,將政府公共行政管理服務系統與基層社區組織結合起來的管控模式,帶有一定的應急性。毫無疑問,網格化管理為在基層社會與政府公共服務部門之間建立起暢通的信息溝通反饋機制,避免政府各主管部門之間的扯皮推諉從而縮短問題解決的時間,提高政府科層系統的行政績效等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但值得注意的是,城市網格化管理的編織及其運行也潛藏著行政成本膨脹的風險。如在一些網格內設置多名網格指導員,增設各級網格管理指導中心辦公室,這就使其人力和設備投入勢必增加。此外,網格化管理系統的建立雖然可使政府的社會治理力度得到一定的加強,但其效能是否能夠持久則令人懷疑。近年來,在一些大城市中,其網格化管理往往是作為大型活動的配套機制而出臺的,而每當這些大型活動結束后,無論是政府部門還是社區組織,都不可避免地出現倦怠和松懈,從而導致嚴重的城市管理事故。上海“后世博”和北京“后奧運”時期出現的種種問題,即是明證。所以,如何將網格化的“非常之舉”變為“尋常行動”,則是問題的關鍵。
二、網格化與社區自治
近年來,在學界關于社區研究的成果中,很多學者都對社區行政化持一種批判的態度,認為“社區行政化”是“城市政府為尋求經濟增長與社會穩定的平衡,依靠行政權力,自上而下地實現社會再組織化的過程。其基本表現是:社會空間行政化、社區組織行政化、社區事務行政化”。從本質上講,社區建設的行政化傾向是中國傳統的城市管理“一竿子插到底”的全方位管理思想和方式的延伸,影響了社區自治功能的發揮。
在現實的社區發展建設中,網格空間的誕生存在著削弱社區自治能力的可能性。正如有的論者所言:“政府行為的全面回歸,不僅使公共服務輻射到社會各個領域,同時也在很大程度上形成了行政強制的傾向:行政體制儼然成為一部設計合理、運轉有效的龐大機器,但面對社會出現的突發事件和具體矛盾,則需要每個部件、每個齒輪都隨同這一機器系統調整方向,連帶運行,失去了靈活多變、敏銳出擊的應對能力。”
當然,強調網格化對社區自治的消極影響,并不是要拒斥網格,而是要對兩者關系展開復雜的理解和分析。在現實社會中,社區自治與行政化之間是一個此消彼長的過程。在現階段社區自治尚不完備的情況下,網格化管理的推進和加強可能導致行政力量的強化、社區自我管理的弱化,而弱化社區自我管理則會對社區自治的進程產生消極影響。但金鵬信息網格化研究小組認為,在現實中,完全意義上的社區“去行政化”實際上是不可能的。在相當長的歷史時期內,社區實際上是作為“政府”和“居民”之間的聯結組織而存在的。
三、網格的泛化問題
網格化治理風靡于當下的中國社會,主要是緣于政府為加強社會治理而彌補現有體制的不足,加強各部門間的協動。但隨著網格化治理的推行,“網格化的功能與實施范圍都被大大地泛化了。就網格化的功能而言,已經被泛化到可以解決任何問題的地步,似乎與黨的系統和政府系統相關的所有問題都可以通過網格化來解決,網格化的范圍被大大泛化”。當人們確信一切依賴網格、一切通過網格來解決之后,勢必形成嚴重的網格依賴癥,其社會“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能力必然弱化,其直接后果就是將社會治理簡單化。
總之,新時期的社會治理正在發生一些值得注意的重要改變,其具體表現是:社會治理的主體由單一的政府向多主體、多中心轉變,社會治理的手段由平面社會向網絡社會轉變,社會治理的目的由工具理性向價值理性轉變。我們應以理性客觀的態度來看待城市管理的網格化模式,處理好“網格管理”與“政府治理”、“網格管理”與“社區自治”之間的關系,尋找“政府社會治理”與“社區自治”之間有效的聯結點,調適好“國家”與“民眾”間的距離構造。所以,我們應“廣泛吸收社會組織參與公共政策的制定,特別是積極發揮社會組織在社會治理創新中的重要作用,鼓勵它們承擔更多的公共服務,努力營造官民共治的社會治理格局”。這是我們在構建網格管理模式進程中所應注意的關鍵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