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單位制度走向消解以及快速城市化的背景下,政府城市管理的壓力空前加大。面對壓力,政府必須尋找新的方法和管理運行模式,以應對日趨復雜的城市管理難題,實現由“總體性支配”向“技術治理”的轉變。網格化管理正是作為城市治理的一種創新方法應運而生的。
關于網格化管理,學界和政界有著大致相同的理解:“城市網格化管理是以街道、社區為基礎,在管理轄區內,以1萬平方米左右區域為基準劃分單元網格,建立城市網格化管理信息平臺,對城市部件、事件實施管理,實現市、區、專業處置部門和網格監督員四級聯動的管理模式和信息資源共享系統。”作為一種新的社會治理技術,網格化治理模式在其初起階段(2000年前后)主要是以數字城市發展為目標,以整合資源、溝通信息、強化服務為主要內容,主要關注的是在技術、資源及公共服務之間建立起嵌合關系,更強調數字技術服務平臺的建立。
到2005年后,網格化治理技術發生了一些值得注意的變化,主要表現為:網格化治理開始與以“維穩”為主要目標的社會治理體制改革相結合,其應用范圍不斷擴大,開始擴展到黨的建設、工會、婦聯等領域,并延及其他行業的管理,“網格”開始作為社會治理的一個重要層級而發揮作用。概言之,網格化管理在其功能及其定位問題上發生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重要變化。
一、網格化突破了一般性的管理和服務的范疇,從而導致基層社會治理體制發生變革,形成了新的社會治理格局
近年來,伴隨著城市管理的復雜化以及任務量的加大,行政科層體系面臨著巨大的管理壓力,不得不主動努力推動自身實現由“管理”向“治理”的轉變。一般意義上的網格化主要是將城區行政性地劃分為一個個的“網格”,從而在“區—街道—社區”三級管理結構之下,增加了“網格”這一新的層級,變為四級責任體系。
推行網格化管理,其目的在于打破以往行政部門條塊分割、各自為政、推諉扯皮、責權利不明的種種弊端,而是將資源重新整合,進一步下放事權,構建一個新的社會治理體系。在這一意義上,網格化的核心并非僅僅是增加一級更小的基層管理單元,而是改寫了基層社會治理的體制構造。
此外,城市網格化管理模式還是一種“監督和管理分開”的管理模式,其創新之處在于將城市管理、城市監督分開,形成一種新的高效率的管理體制。長期以來,中國城市社會治理體制的改革比較滯后,政府各行政機關之間職責不清、責權不明,政出多門、條塊分割,其整體工作效率不高,故如何形成部門協調的聯動機制,是政府社會治理所面臨的嚴峻考驗。而城市網格化管理恰恰在此方面有所貢獻。在這一意義上,我們應該將近來風靡的網格化管理熱潮放在政府與社會的關系變動進程中來進行統一的考察。
一段時間以來,學術界很少提及“國家”,政府本身也沒有被認真地看做是一個獨立的行為主體。而社區網格化管理正是從基層社區管理服務中遇到的矛盾出發,在街道層面,突破了條塊分割的管理體制,理順了社區與行政部門的管理職能,將原本高度分散的社區管理職能下放到每一個網格,并明確了所在責任區負責人的職責和任務,從而建立起有效的監督和評價機制。
二、城市網格空間由“多元主體”構成
與單純的政府組織和社區組織的內部構成不同,網格空間中存在著不同性質的“多元行動主體”,主要包括:以區街公務員為主體的“政府行政力量”、以社區工作者為主體的社區自治力量以及社區黨員和一般志愿者。應該承認,上述各種力量交互作用于網格空間,對城市社會治理的總體格局產生了重大的影響。網格內雖然存在著多元行動主體,但其在網格內的地位和作用卻不是均等的。其中,因政府握有權力和比較豐富的資源,在網格中自然居于主導地位,社區社會工作者則是網格中的主體力量,而其他社會組織和志愿者則扮演著輔助者的角色。
三、網格空間中不同性質的“多元行動主體”間交互作用
網格化管理標志著政府工作重心的下移,在打通城市管理縱向運行的障礙和通道的同時,也意味著國家權力向地方社會的伸展,導致基層社會國家—社會關系的重大變動。
從積極的角度看,網格平臺為政府與社區自治組織之間提供了“聯結點”,營造了兩種力量交互作用的空間,形成了“官民共治”的格局。而從消極的視角審視,則會發現由于政府力量的強力下沉,容易導致基層社會自治空間的萎縮和板結化,不利于社區自治力量的生長。尤其是將數字技術引入基層社會治理,其影響的微妙性在于:“信息技術引入組織的過程同時也是一個組織內部復雜的微觀‘政治過程’,技術提供了變革的可能,并被組織內不同的行動者賦予不同的期望和意義,這些行動者借助技術的引入更確切地說,通過設定技術發揮作用的方式而延續著以前組織內不同部門、力量間的相互角力。”在這一意義上,注意分析觀察網格中不同性質的行動力量的交互作用及其影響,是我們評價網格化模式的重要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