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為一種新型的城市創新社會治理模式和手段,網格化創新社會治理在體現其優越性的同時,也有其不盡完美的地方。其實,網格化創新社會治理的實質是在不改變現有城市行政管理體制基礎上的一種流程優化和再造。因此,在現有城市管理體制沒有發生根本性變化的前提下,新的網格化創新社會治理模式會不可避免地存在著一些與原有體制不相適應的問題,同時新技術及新管理手段的應用也會帶來一些新的問題。這些都需要我們予以充分重視。下面,我們分別從發現、處理、考核與監督、法規與體制四個層面來分析當前我國城市網格化創新社會治理存在的一些主要問題。
一、發現層面的問題
1、網格監督員發現問題不夠及時、準確
按照城市網格化創新社會治理要求,各個網格中的監督員的主要職責是在各自的責任網格里巡查部(事)件等問題,并上報區一級網格化信息平臺進行處理,同時承擔對問題處理是否合格的核查工作。但是在實際運作中,他們的作用并沒有得到最大的發揮,發現問題不夠及時、準確依舊是目前存在的最大問題。
2、問題的認定標準不規范、不統一
在城市管理的標準認定上,由于各相關的城市管理部門的管理職責交叉,或者是處于管理轄區或權限的邊緣,單純的以條線或分塊來管理難以填補空白和漏洞。比如,對綠化和市容環境網格化管理執法中碰到的環境管理問題的認定標準就很難達到統一,垃圾積了多少成為問題,廢氣排放多少超過標準,噪音多少分貝造成污染等等,專業人士尚且不能做出明確判定,對于一般的網格監督員來說就更加難以分辨了。
二、處理層面的問題
1、在處理層面上,三類案件的分類處理機制存在較多的問題
許多城市將網格化管理與執法中碰到的問題劃分為一般案件、疑難案件以及應急處置三類案件,但沒有指出具體的劃分依據。因此,對于一些案件的所屬類別往往不能做出明確的判定,從而可能導致網格化管理的事件處置效果降低。具體到三類案件的分類處理上,也存在著一定的瓶頸。對于應急處置案件而言,由于應急案件發生的不確定性和網格監督員對應急案件的處理不夠完整和徹底,導致缺乏快速反應機制和有效的預警機制。
2、在管理層面上,網格交界處的管理往往存在盲區
在實際的管理中,網格的邊界往往不可能如理論上那般清晰,職權歸屬也就不是那么明確,在網格的交界處容易出現一些管理盲區,從而會影響到問題的發現和處置。
三、考核與監督層面的問題
1、考核的原則與方法不夠具體細化
在考核的原則和方法上不夠具體詳細,在考核時間上,多采用定期考核的方式進行,不利于檢測每日的工作質量。在考核的指標上,往往過于偏重內部的評價,對市民投訴或建議重視不夠。
2、監督的機制不完善,考核結果不透明
(1)缺乏對監督中心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機制;
(2)管干分離在一定程度上導致管理機構的臃腫。指揮管理和監督評價兩者職能相分離,主要還是靠監督創新、工作過程公開、部門和人員責任公開來實現,這必然意味著機構和職能要各自獨立。
四、法規與體制層面的問題
1、相關城市創新社會治理的法律法規不夠完善
城市網格化創新社會治理必須以依法管理為前提,建立和完善城市管理法律法規支撐體系,通過法制手段來規范、制約、調整和克服立法不足以及某些地方存在的執法隨意性等問題。執法程序極為簡單,抽象,操作性不強,處罰的手段也僅限于教育、罰款和限期整改等,強制力不足。
2、管理體制上條塊結合及資源整合力度不夠
(1)城市創新社會治理資源分散,職能交叉,城市創新社會治理頑疾問題無法得到有效處理;
(2)網格化創新社會治理的信息資源共享程度不高,指揮、調度、決策的效率較低,部門之間的利益割據無形中會造成信息資源難以共享和整合;
(3)各網絡結點之間不能任意到達,且缺乏規范協議來明確信息流的溝通權限。資源有效共享和高效利用,尚需進一步通過規范協議來明確信息流通權限、時限和資源調用原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