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家與社會關系的理論框架對于理解當代中國社會結構與治理體制具有獨到解釋力。但該框架也存在這樣的風險:預設了國家與社會各自的整體性和同一性,將研究聚焦于兩者的邊界與互動關系,而忽視了國家與社會在經驗層面上的非同質性問題,即“國家并不是一個同質性的實體,社會亦非簡單相對于國家的一個同質性實體”。事實上,無論是國家還是社會,其內部往往呈現出錯綜復雜的分化結構和控制、協調、博弈等關系形態。如有學者通過對中國農村基層政權的研究發現:國家和其基層組織的關系是一個互相利用、擴展各自利益目標和權力的關系,地方權威不僅不是被動的,反而比國家享有更大的自主空間,因而“國家政權建設”往往只具有形式化意義。
當前我國城市基層社會治安治理中的國家也體現出了顯著的“非同質性”和“內部分化”特征。
1、基層黨組織和政府組織同時介入,既混同又相對獨立地運行
“在中國,基層政權最具特色的運行方式是政治與行政的混合運作,政治過程往往要借助于行政過程,而行政過程也常常要借助于政治過程。”社會服務與治理是基層政府的重要職能,而中國共產黨是政治、經濟、社會各領域的領導核心。我們在金水區看到,基層政府推進網格化管理的過程與基層黨組織擴大組織覆蓋的過程是同步的。而且金水區網格化管理之所以能夠得到有力推進,很大程度上正是因為有全區各級黨委的高度重視和大力參與。這可以說也是中國社會治安治理的另一個重要特點。
2、現行體制下基層各級(準)政府組織間的利益既高度相關,也存在明顯分離
因此,它們有可能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而表現出行動方向上的不一致。在金水區,盡管區黨委和政府高度重視網格化管理工作;但一些街道和社區覺得這項工作給他們增加了很大負擔,做得好卻并不能帶來相應的益處,因而采取了諸如“適可而止開展工作”(只要考核排名不是最后幾名即可)、“臺賬造假”等策略應付上級檢查。
3、目前我國的單位組織和單位制度依然存在,城市基層社會治安治理系統必須將其納入進來,這加劇了國家的“非同質性”和“內部分化”
按照金水區的做法,一些大型駐區單位,如高校、國企等,一般單獨劃為一個三級網格,納入全區網格化管理系統。然而按照我國現行的行政體制和條塊結合的管理方式,高校、國企等大型單位都有其對應的上級主管部門和行政級別。如金水區轄區內的多所高校均為“正廳級”單位,隸屬于教育系統,上級主管部門是省教育廳;而作為一級網格的街道卻只是“正處級”單位,屬于區級政府的派出機構。這樣一來,網格化管理不僅需要溝通不同的行政部門與行政條口,還需要行政系統內低級別的組織去協調高級別的組織。這顯然難以操作,從而導致整個基層治理系統在結構上欠缺嚴密、在運作上還不順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