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網格化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社區治理面臨的一些問題,但不能就此將它視作社區治理“查遺補缺”式的簡單“修補”。一旦形成自身獨特的運行邏輯,網格化管理便會對當前我國城市基層社會治安治理體制的實踐特征產生深遠影響。
一、政府主導下基層治理的“科層化”傾向與“壓力型體制”的慣性
不少學者都將城市基層社會治安治理體制的去行政化以及社會、市場與政府的合作共治視為是社區治理的關鍵。然而通過對鄭州市金水區網格化管理的分析發現,當前我國城市基層社會治安治理仍然具有鮮明的政府主導色彩。這是因為:
1、基層治理基本是以各級地方政府和準政府組織為第一責任人并由其負責具體實施,而治理效果即基層社會秩序也是各級政府和準政府組織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之一;
2、基層治理的組織架構大多以行政組織架構為基礎,有時甚至是合二為一的;
3、社會治安治理的主要資源仍然掌握在政府手中,且基本上是在行政體系內進行分配,較少進入社會和市場領域。
政府主導使得當前我國城市基層社會治安治理體制具有明顯的“科層化”傾向。這體現為:將目標分解為職責并分配到各工作崗位、等級明顯、行政效率高、結構穩定等。另外,政府主導也使得“目標責任制”和“行政考評”手段成為基層社會治安治理體制運行的主要動力,從而導致所謂“壓力型體制”被復制到了社會治安治理領域,即上級治理組織(網格)將任務和指標層層量化分解,下達給下級治理組織(網格),然后根據完成情況進行獎懲。“一票否決”原則在此同樣適用,一些(尤其是維穩)任務沒有完成,會顯著影響工作考評結果。
二、政府主導基層治理,原因是多方面的
1、這是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城市基層社會治安治理體制從單位制、街居制到社區治理發展的制度慣性使然;
2、社會轉型削弱了國家(政府)在基層的權威性基礎,政府主導基層治理的過程實際上就是國家權力下滲和權威重建的過程;
3、政府主導基層治理將秩序整合置于國家權力可控范圍之內,有利于社會在轉型中保持穩定。
然而,過度強調政府主導,也容易在基層治理實踐中形成所謂“行政社會”。行政社會的實踐邏輯則導致了強政府弱社會的關系格局,而政府則需要承擔基層社會治安治理的無限責任。
需要指出的是,金水區網格化管理實踐中也體現了一些與“科層制”相悖的特點。如靈活和彈性地劃分網格,這體現了治理組織邊界的不確定性以及組織結構設置的可變通性;再如整合社會、市場資源參與基層服務與治理,這使得政府主導的治理體系更加具有開放性,使得組織內外的資源流動和要素交換成為可能。此外,網格化管理中的“壓力”也并非絕對剛性的。這不僅體現在獎懲力度上——就權重而言,社會治安治理指標的重要性遠不如經濟發展指標;也體現在各級治理組織對“壓力”的認識上——在調查中不少網格責任人告訴我們:網格化管理排名只要不是最后,不一定要靠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