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水是生命之源、生態之基、生產之要。江河湖泊作為水資源的重要載體,具有不可替代的資源功能、生態功能和經濟功能。全面推行河長制以來,鄭州市通過治理,河流湖泊水庫發生了顯著變化,河道亂占亂建、亂采亂挖、亂倒亂排問題得到初步遏制,河流生態水量得到保證,水質狀況得以改善。但據調研,在河長制落實中仍存在一些問題,需引起重視。
一、管理部門多頭治水,責任邊界不清
河道管理部門多,岸上岸下涉及水利、環保、住建、交通、國土等多部門,各縣區及部門根據管轄區域對流域分段包保,各自管理。以河道采砂管理為例,單一采砂行為涉及水法、河道管理、礦產資源、航道管理、施工通航管理等多個方面,采砂地段往往處在流域交匯平坦地段,具體管理過程中,存在部門責任邊界交織、聯動不力和相互推諉現象。
二、河道治理任務重,資金投入壓力大
治理任務艱巨,千頭萬緒,局面復雜,不僅要開展碼頭整治、河道清淤、封堵排污口等治標措施,更需同步開展生活垃圾、污水治理,強化環保基礎設施建設,增強群眾環保意識等治本措施。各項措施的落實都需要大量項目資金支撐,單靠基層財力難以達到全面治理的效果。大體量水源保護及河長制工作需要人、財、物、技等要素作保障,當前綜合治理力量單薄。縣經濟發展水平相對滯后,財政困難,資金落實有一定難度,造成工作滯后,影響了工作質量和效率。自全面推進河工制工作以來,鄉鎮河長辦一真是零經費運行。
三、問題銷號時限短,整治質量難保障
河長制實行治理任務清單管理,限時銷號形式。調研發現,“負面清單”層層下發,最終落實均在基層,部分“清單”銷號時間限定在十幾天甚至數天,基層為按時完成任務,不得不采取突擊、一陣風式整治,以犧牲質量換取按期銷號目的。基層反映,問題不排查出來要問責,但排查的越多,整改的任務越重,被通報問責的風險也越高,影響工作積極性。
四、群眾參與度不高,局部地方存在“一頭熱”現象
從省市到縣鄉,各級黨委政府均高度重視河長制工作,紛紛出重拳、花巨資、下大力推進河長制落實,構建三級河長、四級河長或五級河長體系,營造了濃厚的護河、管河氛圍。但在調研時發現,少數地方在各級干部治河行動“轟轟烈烈”的同時,部分與河道關系更為緊密的群眾依然是“旁觀者”的角色,利害關系認識不足,參與熱情不高,存在干部“一頭熱”現象。
對此,就進一步推進河長制提五點建議:
一、進一步理順河長制責任體系
進一步強化認識,打破部門壁壘,構建統一治理體系,明確、細化各地各部門責任。以流域為單位,自上而下構建流域總河長負總責、水利部門牽頭負責、流域上下游河長分段負責、各責任部門共同參與的綜合管理體制。同時構建工作聯席機制、綜合管理執法機制,以妥善處理職能交織、責任不清弊端,統籌流域內河長制落實各項工作。
二、進一步完善生態補償機制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健全生態保護補償機制的意見》,建議國家、省、市加大產業轉型、生態攻堅轉移支付和涉農項目資金整合力度,整體打捆至縣(市區),由縣(市區)根據輕重緩急和轄區流域治理實際,突出重點區域、重點流域、重點領域,實施全流域生態治理,提高治理實效。
三、推行漸進式銷號管理
河長制是一項長期工作,要構建長效工作機制。在加強問題排查力度的同時,建議對排查出的“負面清單”進行梳理,結合各地實際,給基層更多整改工作權限,由基層根據輕重緩急,分類分年設置重點整改流域及流域整改重點,不搞一刀切,推行漸進式銷號管理,實現“負面清單”從突擊整改向長效管控轉變,從注重整改數量向提高整改質量轉變。
四、加強基礎性環保設施建設
在強化整治及問題銷號的同時,注重開展對農村生活、畜禽養殖污水處理技術的投入和研究,尤其是在人口相對集中的農村集鎮、自然村落推進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的資源化、減量化、無害化基礎設施配置、建設,適時推廣生活污水處理,根據基層實際情況統籌推進,突出標本兼治。
五、整合匯集多元治理力量
在加強宣傳動員的同時,以縣鄉為單位,結合村級網格化綜合管理機制,整合河道巡查員、護林員、護路員、治安管理員等工作職責,聘請村民擔任村級綜合管理網格員,兼顧河、林、路等管理職責,統一管理主體,統一工作標準,統一考核機制,統一財政資金,真正發揮群眾在河道治理、鄉村治理中的主體作用,提升管護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