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是改革的責任主體,是推進改革的重要力量。各部門要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堅持以解放思想、解放和發展社會生產力、解放和增強社會活力為基本取向,強化責任擔當,以自我革命的精神推進改革,堅決端正思想認識,堅持從改革大局出發,堅定抓好改革落實。
“河長制”,即由各級黨政主要負責人擔任“河長”,負責轄區內河流的污染治理。“河長制”是從河流水質改善領導督辦制、環保問責制所衍生出來的水污染治理制度,目的是為了保證河流在較長的時期內保持河清水潔、岸綠魚游的良好生態環境。
“河長”是河流保護與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其主要職責是督促下一級河長和相關部門完成河流生態保護任務;協調解決河流保護與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河長制”由江蘇省無錫市首創。它是在太湖藍藻暴發后,無錫市委、市政府自加壓力的舉措,所針對的是無錫市水污染嚴重、河道長時間沒有清淤整治、企業違法排污、農業面源污染嚴重等現象。
近些年,河南省政府決定在黃河流域借鑒和推廣無錫首創的“河長制”。之后,河南全省全面實行“雙河長制”。每條河由省、市兩級領導共同擔任“河長”,“雙河長”分工合作,協調解決黃河和河道治理的重任,一些地方還設立了市、縣、鎮、村的四級“河長”管理體系,這些自上而下、大大小小的“河長”實現了對區域內河流的“無縫覆蓋”,強化了對入湖河道水質達標的責任。淮河流域、滇池流域的一些省市也紛紛設立“河長”,由這些地方的各級黨政主要負責人分別承包一條河,擔任“河長”,負責督辦截污治污。
保護江河湖泊,事關人民群眾福祉,事關中華民族長遠發展。全面推行河長制,目的是貫徹新發展理念,以保護水資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環境、修復水生態為主要任務,構建責任明確、協調有序、監管嚴格、保護有力的河湖管理保護機制,為維護河湖健康生命、實現河湖功能永續利用提供制度保障。要加強對河長的績效考核和責任追究,對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